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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8000万比特币被扣案,看虚拟货币“黑吃黑”的刑事风险

2026/01/22 01:45
👤PAN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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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8000万比特币被扣案,看虚拟货币“黑吃黑”的刑事风险

作者:邵诗巍律师

2026年1月19日,据媒体报道[i],某网络工程师被控盗窃赌博网站资金,被两地警方先后立案扣押183个比特币,价值高达8000余万元。

2026年1月,此案已在河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

这是一起典型的虚拟货币“黑吃黑”刑事案件。实践中,类似案件近几年并不少见,我在办案过程中也接触并代理过多起与之情况相似的案件。

不少当事人和家属在案件初期,往往对“盗窃虚拟货币”、“黑吃黑是否构成犯罪”、“罪名是否成立”等关键问题存在误判,对案件走向、罪名认定、证据问题缺乏清晰判断,最终错过争取有利结果的时机。

本文基于已披露的案件信息,结合刑事辩护实务,围绕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几个问题展开:

为什么“黑吃黑”行为也会被追责?

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哪些罪名争议和辩护要点?

当事人及家属在案件中应当如何应对?

1、虚拟货币“黑吃黑”盗窃案基本情况

案件背景:

深圳IT男李东(化名)是一名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,大学学的专业是信息安全。他先后在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从事网络安全技术工作,后来定居深圳,近年创业经营一家互联网公司。

大概从2016年起,李东开始炒股、炒币,拥有了一些比特币。不过,后来警方调查认为,他的比特币来源另有来源。

抓捕经过:

2024年5月,张家界警方依据“匿名举报”线索,将李东列为犯罪嫌疑人。随后,张家界市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为由,对李东进行传唤,并扣押其数字钱包中的比特币103枚,后将该部分比特币变现,金额为4961万余元。此后,李东被取保候审。

取保候审才过了四天,李东又被河南省长葛市公安局带走。据媒体披露,是由于长葛籍的赌博人员报案称“开云体育”系赌博网站,而李东疑似跟该赌博网站有关联。河南警方扣押其比特币80枚(市场价值超过四千万元),此后,李东被河南警方执行逮捕。

(图片来源:同[i]

被控事实:

据报道,李东利用境外网络赌博网站服务器的程序漏洞,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了该赌博网站184万余名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,并从赌博网站的代理账户中,选取返佣比例高、下线多的代理账户,将这些代理账户的返佣银行账户替换成自己所控制的银行账户,窃取“赌博网站的代理返佣资金。

罪名变化:

案件推进过程中,李东的罪名发生多次变化:

张家界警方对其以网络赌博案立案侦查,但之后又将其罪名变更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

长葛市公安局对李东刑事拘留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,但此后长葛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对李东提起公诉。

2、此类虚拟货币盗窃案件的常见特点

这是一起高技术门槛、高隐蔽性的非接触式犯罪。

一直以来,邵律师所代理的不少刑事案件,当事人背景都与李东相似,多为受过良好教育的技术型人才,有的拥有硕士学历,甚至博士学历。他们对自身专业非常熟悉,但在涉及法律风险时,往往存在明显的认知不足,或者抱有侥幸心理,从而低估了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。

例如本案当事人,作为一名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,正是基于其对区块链技术较为熟悉的技术优势,同时又存在法律上的错误认知,所以实施了对赌博网站虚拟货币的盗窃行为。

根据前述案件事实,其利用境外网络赌博网站服务器的程序漏洞,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了该赌博网站公民的个人信息,并从赌博网站中筛选返佣比例高、下线多的代理账户,将这些代理账户的返佣银行账户替换成自己所控制的银行账户,从而实现窃取“赌博网站的代理返佣资金的目的。

那么,李东可能采取了哪些可能的技术手段?

首先,他需要发现网站服务器、数据库或代理管理后台的漏洞,如SQL注入、逻辑缺陷、未授权访问等。

其次,他需要具备需要处理和分析大规模数据的能力。这可能通过技术手段(如利用漏洞导出数据库、拦截网络数据包、攻陷管理后台)等技术手段来实现。

再次,为了达到其“选取返佣比例高、下线多的代理账户”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,他需要对于代理账户进行筛选,因此,他需要透彻理解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层级、返佣计算规则、资金流向等核心业务逻辑。

最后,将代理的返佣账户替换为自己的账户,这需要他了解银行卡验证、绑定流程,并可能利用系统漏洞或社会工程学绕过安全校验(如短信验证、人脸识别)。

那么问题来了:李东所获取的,并非他人合法财产,而是赌博网站中的非法资金,这样的行为是否仍然构成违法?其又为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?

3、盗窃赌博网站虚拟货币,为什么仍会被追责?

1、虚拟货币、赌资不受保护,为何盗窃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

虚拟货币由于其匿名性等特征,广泛被黑灰产所使用,作为洗钱,转移犯罪资金等赃款的工具手段。尤其是在赌博网站当中,支持虚拟货币出入金已逐渐成为大量赌博网站的基本配置。

邵律师此前曾代理某区块链游戏的代理被指控开设赌场罪一案,案发的原因就是代理的朋友(赌客)因资金亏损起诉至法院,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。

但其实,大部分人都知道,一旦因赌博罪、开设赌场罪被追责,相关赌资通常会被依法罚没,赌资本身不受法律保护。

正是在这种背景下,再加上长期以来的政策宣传,“虚拟货币不能等同于法币”“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”等说法,逐渐成为不少人心中的“常识”。

因此,在涉及虚拟货币类盗窃罪、诈骗罪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案件中,不少当事人都会产生一个典型误区:

既然虚拟货币本身不受法律保护,那么将他人的虚拟货币据为己有,对方即便报案,也无法维权;法律上更不可能据此定罪。

2、为什么“黑吃黑”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?

所谓“黑吃黑”案件中,涉及的财物往往来源不合法,例如赌资、赃款等。对此,国家当然有权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。

但这并不意味着,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实施新的犯罪行为,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。

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入侵系统等方式去夺取他人控制下的资金,就已经构成新的、独立的违法行为。刑法所规制的,并不仅仅是“财产归属”,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。

因此,就本案而言,即便李东所获取的资金来源于赌博网站,其行为仍然可能构成犯罪,并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但需要强调的是:这并不意味着,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、罪名的选择、涉案金额的计算,就必然没有争议。

恰恰相反,此类案件往往争议空间较大,也是律师介入后可以着力发力的重点。相关辩护思路,将在下文继续展开。

4、虚拟货币盗窃案件中,有哪些关键辩护空间?

1、管辖权与趋利性执法问题

从媒体披露的本案情况来看,由于李东长期居住在深圳,而办案单位分别位于湖南、河南两地,同时又存在扣押、变现涉案比特币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等情况,李东家属提出了案件可能存在地域管辖、趋利性执法等问题。

但因本人并非该案代理律师,亦未查阅本案卷宗材料,在缺乏完整信息的前提下,不宜对该案作出猜测性判断,因此该部分不作展开。

不过,仅从涉Web3、虚拟货币类案件的普遍情况来看,在邵律师接触并办理的多起案件中,趋利性执法情况确实的此类案件的“重灾区”,也是此类案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(关联阅读:浅谈币圈涉刑案件中的趋利性执法现象)。

同时,关于案件应由何地管辖,在涉网络犯罪、涉虚拟货币案件中,同样是经常出现争议的焦点问题(关联阅读:同案不同判?刑事案件中的「地域管辖」问题研究

但需要提醒刑事案件家属的是,即便存在上述争议,如果办案机关仍持续推进案件,那么对于辩护律师而言,更为关键的,仍是回到案件本身,从证据、事实、罪名等方面寻找真正具有价值的辩护空间。

具体到此类案件,辩护往往并不是空泛地谈“有罪还是无罪”,而是要落到几个核心问题上:虚拟货币性质如何认定、罪名适用是否恰当、涉案数据是否符合入罪标准、涉案金额是否有完整证据支撑。这些问题,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,也直接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。

结合此类案件的共性特点,相关辩护思路,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。

2、虚拟货币是数据还是财物?不同认定对罪名的影响

这是律师在办理涉虚拟货币盗窃罪、诈骗罪、职务侵占罪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案件时,几乎必然会面对的问题。

因为虚拟货币被认定为“数据”还是“财物”,将直接影响罪名适用,从而影响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期。

在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下,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,而盗窃罪、诈骗罪、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则可能达到无期徒刑

但在司法实践中,围绕虚拟货币性质的认定,仍存在较大分歧,不同案件、不同地区、不同办案人员之间,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不少见。

这也正是此类案件中,律师能够发挥作用、争取有效辩护空间的重要所在。

3、以盗窃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两罪并罚,是否合理?

目前,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东提起公诉。

但结合案件情况来看,李东获取相关信息的直接目的,是为了筛选返佣比例高、下线人数多的代理账户,从而实现对赌博网站返佣资金的占有。

在此背景下,邵律师认为,其获取信息的行为,更符合为实施盗窃行为所服务的前置环节和必要手段,应当整体评价,而不宜机械拆分为两个独立犯罪。

李东重点关注和获取的,主要是代理账户的业务数据(如账户ID、业绩情况等),其核心目的在于筛选对象,而非获取公民隐私。大量与盗窃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(如普通赌客的手机号、住址),可能是在批量导出时被附带获取的,这反映了其犯罪工具的粗糙性,而非另行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独立故意。

虽然技术上可以分开操作,但法律评价应关注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和整体行为过程。一个为实施盗窃而浏览、分析、导出相关数据的行为流程,在刑法上应被视为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进行整体评价,人为拆解是对复杂犯罪行为的机械化理解。

如检方意图证据李东存在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,就有必要举证证明:

  • 李东在入侵系统时,就怀有“既要偷钱,又要偷数据卖钱”两个明确且分离的意图?现有证据(如其通讯记录、聊天内容)能否证明其有出售或另用数据的意图?如果不能,则应推定为所有行为服务于一个总意图。

  • 涉案184万条信息是否被实际用于了与盗窃无关的场合(如出售、提供给他人、用于其他诈骗等)。如果检方只能证明“信息被获取了”,而无法证明“信息被独立地使用了”,那么这些信息就始终是盗窃犯罪的工具和组成部分,而非独立的犯罪果实。

4、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是否足以认定构罪

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,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。即便法院最终认定有罪,那么针对涉案相关数据,仍有可以争取从轻减轻的辩护抓手。

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“公民个人信息”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,并非所有数据都可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。

邵律师此前曾办理的某公司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,公安机关最初指控涉案公司侵公数额高达50万条,但经过邵律师对数据筛查比对后发现,其中大量数据并不符合刑法意义上“公民个人信息”的认定标准。基于此,邵律师明确向检察官提出应当退回补充侦查,并要求依据相关认定标准对数据重新核查。

在重新鉴定、查重之后,公安机关最终确认,能够达到入罪标准的信息数量未能达到立案标准规定的5000条,案件依法撤销,当事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因此,回到本案,若所谓“184万条信息”中,大量内容仅为网站账号、投注记录、IP地址、设备信息等数据,而缺乏能够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等关键要素,则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“公民个人信息”,亦存在较大争议。

其辩护律师也表示,警方介入后,存储信息的移动硬盘未封存;电子数据有多次修改痕迹;相关的个人信息很多并非完整个人信息等观点,由此,若取证过程违反法定程序,数据完整性被破坏,则涉案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,是本案的重要争议点。

5、183枚比特币是否均属赃物?涉案金额的来源及证据链审查

根据媒体报道,据其家属介绍,大概从2016年起,李东开始炒币,拥有比特币。那么警方扣押的其183个比特币,是否均源自其盗窃赌博网站所得,是否有足够的证据链条证明,也是庭审的重点。

媒体报道中,并未明确李东所窃取的赌博网站代理返佣资金,究竟是人民币、BTC,还是USDT泰达币等稳定币。报道仅提到:其将窃取的资金“644万余元转入购买13张银行卡”,并“利用某团伙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”。

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,涉案资金在进入其控制范围后,至少经历了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多次转换;若其中还涉及购买他人银行卡、使用冷钱包地址、借用第三人账户等情形,资金链路将会进一步拉长、变得更为复杂。

但另一方面,按照报道描述,司法机关最终是直接扣押了李东名下的比特币。那么关键问题就变成了:被扣押的这些比特币中,哪些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,证明其确系来源于赌博网站返佣资金?哪些又可能与其早期持币、正常交易等情况混同?这一点,必须由办案机关逐笔查证、逐项对应,不能仅凭“扣到币”就直接推定为“全部赃物”。

在邵律师办理的涉币类案件中,为了查清每一笔资金的来源与去向、核实办案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链是否闭合,邵诗巍律师团队通常会开展资金链路与链上数据的交叉核对,并制作资金流向图表(如下图)。由于当事人往往涉及多个冷钱包地址、并频繁使用第三人账户,每一个地址、每一笔转账都需要逐一核实。

(邵律师团队代理某案中所绘制的部分资金流向图表)

这项工作量极大,往往需要投入数周时间。但也正是通过这种逐笔核对,才能更直观地发现: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,是否真的能够被证据链完整支撑,还是存在链路断点、归集混同、扩大计算等问题。

除此之外,还需要结合案卷材料中可能出现的审计报告、司法鉴定意见等内容,逐一核对其计算方法、取证来源与结论依据,进一步判断相关结论是否经得起推敲。

5、写在最后

希望本文能够给为存在类似侥幸心理的当事人敲响警钟,毕竟,当前公安机关对涉虚拟货币案件的认知水平和办案能力,都在不断提升。

如果一旦涉案,因此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技术问题和大量链上数据,专业性较强、复杂程度高,且一旦被认定有罪,这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特别巨大,行为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因此,切不可抱有“不会构成犯罪”“证据不足查不清”等盲目乐观心态,应高度重视,并及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。


[i]网络工程师被控盗窃赌博网站资金,两地警方先后立案扣押183个比特币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-The Paper https://www.thepaper.cn/newsDetail_forward_32414856

特别声明:本文为邵诗巍律师的原创文章,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,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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